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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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與勞工間未約定,直接用曆年制!

請問
我於104年10月8日到職
預計於106年12月8日離職
這2年多來
公司只給過7天特休
請問我離職時能主張的特休日數有幾天?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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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依法檢視特別休假應有的天數

若依週年制
104/10/8到職
105/10/8年資滿一年,享有舊制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6/10/7
106/1/1新制上路,新舊制於年資滿一年無差額
106/10/8年資滿二年,享有新制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107/10/7

若依曆年制
105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一年特休7天*85/365+新舊制差額0天=1.63天
106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一年特休7天*280/365+滿二年新制特休10天*85/365=5.37+2.33=7.7天
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新制特休10天/280/365+滿三年新制特休14天*85/365=7.67+3.26=10.93天

106/12/8離職,離職時應回到週年制計算
由於已過106/10/8,應取得滿二年特休全數的資格,
因此切割到107年度的7.67天,也應在離職時折算工資
如果您106年度都完全未休特休,則離職時應折算工資的天數=7.7+7.67=15.37天

曆年制雖是目前法令所允許的計算區間,但特休天數仍不能低於法令規定
只要以週年制天數檢視,若比例計算正確,則勞工權益不至於受損
您提到公司為曆年制計算、又只給予7天特休
應該是計算上有問題,而非曆年制的因素
建議請您公司說明計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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