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餐廳早班薪資計算

請問,我於11/27在某餐廳任職早班人員,11/30因事請假一天,但是某些因素無法再繼續工作,但是公司說未達一個禮拜他們不給付薪資給我,請問規定是這樣嗎?不清楚,想詢問一下,我工作天數為11/27.28.29+12/1
而且一開始給薪資標準為10000元/月,工作時間10:00-14:00(基本上都快15:00才能走)這樣也是正常規定的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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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

1.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2條:所稱勞工謂受雇主僱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勞工提供勞務後雇主即有給付報酬之義務,另依勞基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違反者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處以新臺幣二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                          

2.有關薪資部分,每月薪資10000元,工作時間10:00-14:00,等同於每天工作4小時半天,依目前基本月薪21,009元除以2核算新資為10,505元,業已低於基本工資係屬違法。

3.另每天都都快15:00才能走,超出1小時之工作時間,仍需給付工資。

從來沒有工作未滿一周或未滿X天就可以不給薪資的說法,未依法給付工資就是違法。

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工資: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勞基法第2條第3款)
只要有提供勞務,雇主就應該支付工資,工作一天也有一天的工資
以工作未滿一週就不支付工資,是違法的
違反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勞基法第79條第1項,處2萬~100萬罰鍰

至於您的工作型態,屬於部份工時勞工月薪制
同樣每七天應有一例一休
工資不可低於月基本工資依工時比例計算後的金額
您每日約定工時為4小時,為全時勞工之半
則工資不可低於21009/2=10504.5元
理應依法向雇主請求應得工資

至於部份工時勞工超過約定之工作時間而未達勞動基準法所定正常工作時間部分之工資,由勞雇雙方議定之。
一般多以原本約定的時薪計算
因此14:00以後的時間,仍應按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計算工資
詳細可參閱:僱用部分時間工作勞工應行注意事項.pdf(第2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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