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
1.102/8/19到職至明(107)年8月18日已滿5年,自107年8月19日起依勞動基準法(以下簡稱勞基法)第38條第1項第5款略以:服務年資滿五年以上10年未滿者,每年15日,可使用至隔(108)年8月18日止。
2.勞基法所訂之特休假核算之規定為到職周年制,部分企業為方便特休假之計算,採曆年制於年初按服務年資之比例統一核給特休假;惟與到職周年制所計算之特休假會有差異,因此如有員工離職時仍需依到職週年制重新核算特休假天數,如有少給之情事者依法仍應予以補足,俾資適法。
轉換為週年制,就是更貼近法律規定的做法,只要在轉換時不低於法律規定即可。
天數計算方式可參考莫老師舉例,
之後需要留意的就是自己的到職日期,每滿一年就可依照勞基法38條規定查詢到可以得到幾天的特休假,
使用期限即是從到職日起一年。
曆年制雖然已經是法令允許的特休計算方式
但是曆年制的特休天數,仍不能低於法令規定
一般是將週年制的特休天數,從12/31切割成兩段
依比例計算兩段的天數後,重新組合成曆年制的天數
只要計算方式正確,制度轉換應不影響勞工權利
底下以日比例、四捨五入至小數2位試算,您公司計算方式若不同,可自行調整
102/8/19到職
105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二年舊制特休7天*230/365+滿三年舊制特休10天*135/365=4.41+3.70=8.11天
106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三年舊制特休10天*230/365+新舊制滿三年差額4天+滿四年新制特休14天*135/365=6.3+4+5.18=15.48天
107年度特休計算方式
滿四年新制特休14天*230/365+滿五年新制特休15天*135/365=8.82+5.55=14.37天
假設107/1/1將回歸週年制,也就是直接在107/8/19給予年資滿五年的全數新制特休15天
因此前段年資滿四年的特休應在107/8/18前給予
也就是滿四年新制特休14天*230/365=8.82天,可於107/1/1~107/8/18使用
107/8/19年資滿五年,享有新制特休15天,使用期間至108/8/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