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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9條規定: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國定假日出勤,基本上應該要給雙倍工資
不過國定假日是可以透過勞資協商同意而調移
一旦調移,原國定假日就變成正常工作日,出勤是不計加班費的
但雇主應在班表上註記調移至哪一天?調移後的日子,其性質就變成了國定假日
另也可參閱勞動部問答:
勞工於配合調移後之國定假日當日出勤工作,雇主是否應加倍發給工資?
調移後之原休假日(紀念節日之當日)已成為工作日,勞工於該日出勤工作,不生加倍發給工資問題。惟事業單位另有優於法令之規定者,可從其規定。
結論:要看有沒有約定調移?
有調移,無加班費則不違法;沒調移,未給加班費就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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