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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臨時會徹夜二三讀 新版勞基法3/1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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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歆/台北報導

歷經24小時不斷電協商、審查,爭議多時的《勞基法》修正案今天上午8時43分、在立法院臨時會三讀通過,通過的四大彈性包括「鬆綁七休一,勞工最長可連續上班12天」、「輪班間隔可例外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可例外從46小時上修至54小時,以三個月總量控管」、「加班費換補休、以1換1」等,新修正條文自今年3月1日施行。

《勞基法》修法從昨上午協商破裂之後、在上午11時進入審查程序後,歷經21小時不間斷審查,期間國民黨立委輪番上台發言,表達反對勞基法修惡立場、更反譏席間的委員都在睡覺,是「睡覺中立法」,但條文逐一經表決時,都靠著民進黨團人數優勢通過民進黨團或政院版本。

修法重點包括修正去年「一例一休」的工時計算方式,也就是將休息日上班做1給4、做5給8,改成做1算1的核實計算方式;每月加班時數上限從每個月最高46小時,上修至最高54小時,但每3個月不得超過138小時;特休假於年度終結未休完,經勞資協商後可遞延一年,下一年度或契約終結前仍未休完,雇主應結算成未休工資。

鬆綁「七休一」,明訂勞工每週一天的例假,只要是經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行業、在勞資雙方協商或工會同意後,就可以加班,不受「七休一」限制,最長能連上12天班;輪班間隔休息時間,未來只要經勞動部公告的行業、雇主經工會同意,或是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就能將勞工的輪班間隔時間,在例外情況下從11小時縮短為8小時。

另外,在朝野協商時追加將「加班換補休」入法,勞工加班後可選擇補休,而補休時數則是依加班時數計算,做一換一,補休結算期限則由勞雇雙方協商,若補休期限屆滿或契約終止仍未完成補休,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的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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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檢討擴大七休一例外情況之適用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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