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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泰專欄】加班換補休修法與同意權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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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健泰專欄】加班換補休修法與同意權問題-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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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作者:北市產總秘書黃健泰

 

昨天看了公視有話好說,看到李教授、蔡律師從不同觀點提出新法中例假調移須按次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然後在佳瑋接著評論班表時,徐佳青插了話。


徐佳青的意思是說,加班要每一次都徵得勞工同意。
然後我就微笑了。

 

關於加班,其實有兩個同意權,不同層次,且有先後。
依勞基§32,加班需徵得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

 

這個同意權是讓雇主取得延長工時的發動權力,之後才是徵得個別勞工自己的同意。(如果工會沒同意,勞工自己同意,很抱歉,雇主仍然違法,可被罰2-100萬)至於勞工個別同意的這個權力,並沒有寫在法律裡面,但因為延時加班是在正常工時外另行約定(特約),所以仍應取得同意(有特殊約定的又是一件事了)。
 

工會同意權的部分,按照勞動部的意思是要看「怎麼同意的」,可以按次、按月、按年,但如果「同意」沒有設定期限,則被視為「永久有效」,也收不回來。如果這個同意並沒有約定一定要件或配套方案,甚至實務上形同空白授權給雇主愛怎麼幹就怎麼幹。這正是家福工會的變形工時爭議案的關鍵問題之一。
 

如果徐佳青指的一定要按次同意就是指這個層次的同意權,那坦白說,會風雲變色!按照相同的法律條文結構與文字,則勞基法中的二四八周變形、延長工時、女夜,以及新修訂的七休一調移、輪班間隔、延長工時的再延長挪移,都需要按次徵得同意。這麼一來,我可以很開心的覺得勞動權益有因法律解釋而再一次前進的機會了。
 

當然,以上狀況根本不可能發生。勞動部針對工會同意權這一題,一直到去年北市產總和家福工會去魯(第N次)勞動部時,勞動部仍然兩手一攤沒打算做任何改變。更何況,資本家大團結加上民進黨醜態百出地修了勞基法,卻因為函釋而繳械?這怎麼想都不可能發生,比中樂頭還難。
 

那麼徐佳青到底指甚麼呢?當然是指雇主在取得延長工時的工會或勞資會議同意後,應該要徵得個別勞工同意的這個同意權行使。只是徐佳青的搶話搶在評論「工會同意權」的這個脈絡中,而形成的誤讀。這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徐佳青根本沒搞懂,那...哀傷,搞了這麼長時間大陣仗,卻連基本的都不懂,那還敢修法???惡劣!第二種,則是懂,但故意使用說話技術意圖讓人誤解,那就是騙!同樣惡劣。

至於勞基§34輪班每周更換一次,雖然李教授與蔡律師有很好的解讀,但只怕勞動部就是不這麼想,也不會這麼做。不然從六年前基護工會募集全台數百份護理花花班班表,至今有這麼多相同性質的爭議,可曾聽過勞動部或勞動檢查實務中說一句「違法」?實然是,這一條基本上是在勞動部立場曖昧的狀況下,形同被廢了武功,陷入彌留。好不容易前年修法加上了輪班間隔有11小時限制,算是讓這條起死回生復健中,就等行政院公告實施,讓他出來行走江湖,但就在這次修法開放這「彈性」空間,又把這條給打斷了兩條腿。
 

其實這也不難想像,畢竟這一條跟七休一一樣,要不違法只有增補人力一途,都是會讓資方的口袋嘆息的規定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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