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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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全 月休六 遇上年假霧煞煞

根據勞基法以及勞工局84-1契約內容有幾個前提

1.國定假日及休假日經勞工同意可挪其他日休

2.若於國定假日上班需支付兩倍工資(若第一點成立則否)

那問題來了

今年二月份一共有7天國定假日2/15-2/20以及2/28

問題一:公司是否必須讓我休到13天的假?(二月)

問題二:若公司把我的例休假日刻意安排在國定定假日上,是否該補休?

問題三:若我一樣只休六天,並且於國定假日出勤,日否當日工資需核予兩倍?

 

抱歉~初入此行業~問題較多~謝謝各位回答

熱門回應

如同您所已知,保全人員適用勞基法第84-1條的責任制
既然是勞動部核定公告的責任制工作者,則依照勞基法第84-1條內容
工作時間、例假、休假、女性夜間工作由勞雇雙方「另行約定並核備」,
不受勞基法第30條(工作時間)、第32條(加班上限)、第36條(一例一休)、第37條(國定假日)、第49條(女性夜間工作)規定之限制

只是責任制還是有其基本工資與加班費的相關規定,可參閱勞動部常見問答
且另行約定的工作時間,仍有其規範,可參閱:保全人員工作時間審核參考指引
指引六、維持適度休假
紀念日、勞動節日及其他由中央主管機關規定應放假之日,均應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但年度休假不宜均以加給假日出勤工資方式實施。

雖說不受第37條限制,不過搭配上述指引內容可知
只是可能有多數國定假日約定出勤的狀況,但出勤仍應給加班費
且不宜全部的國定假日都出勤,仍應保留部份國定假日,維持適度休假

再來回到您的提問內容:

  1. 內政部公告的國定假日,為除夕、初一~初三、2/28,共5天
    如果是比照政府行政機關行事曆的企業,以週日為例假日、週六為休息日
    則初二恰逢休息日、初三恰逢例假日,都應補假
    所以才會使初四、初五變成國定假日
    如果未以週日、週六為例假日、休息日者,可能沒有補假的問題
    則初四、初五就是一般工作日
    雇主若與您約定月休6天,可能是4例2休,國定假日應另加5天
  2. 國定假日若逢工作日,當日免出勤
    若逢例假日或休息日,則國定假日的位階較低,應另行補假
    例假日、休息日、國定假日,依勞基法第39條均為工資照給
    如排班制將例假日或休息日與國定假日重疊,則有少給假的問題
  3. 國定假日只要未協商調移,出勤就是要加給一倍工資
    如果調移,原國定假日在調移後變成工作日,出勤無加班費的問題
    調移後的日子屬性變成國定假日,若再出勤,仍應加給一倍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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