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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明定加班換補休1比1,優於此換休比率勞工受衝擊!

勞基法明定加班換補休1比1,優於此換休比率勞工受衝擊!-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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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資記者-夏明定

這次《勞動基準法》修法,增訂第32條之1規定,明定勞工加班換補休,依照勞工實際加班時數等比例換取補休時數,外界質疑將會導致勞動條件的降低。勞動部表示,《勞動基準法》係規範勞動條件的最低標準,雇主如從優給予補休,例如:依加班費加成標準給予補休者,得依其約定。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雇主已與勞工有優於《勞動基準法》之約定者,任何變更均屬勞動條件之改變,仍須經勞工之同意。勞動部並呼籲雇主不得因《勞動基準法》之修正,片面降低勞動條件,損及勞工權益。

因勞工在不同時段加班,加班費有不同計算方式。例如,在平日加班,前2個小時加班費須以1又1/3倍計,第3至4小時,則以1又2/3計。若是在休息日加班,前2個小時加發1又1/3、第3個小時起加發1又2/3。。
 
這次《勞基法》修法,勞工加班換補休,不僅未依不同加班時段加班費加乘換補休,還明定「應依勞工工作之時數計算補休之時數」,也就是1比1。此舉,也讓部分已勞資協商以較優比率換補休,很有可能因此調回1比1。對此,勞動部強調,雇主不可以片面改變勞動條件。

勞動部重申,勞工加班,雇主有義務給付加班費,補休之選擇權在勞工,故雇主不得片面要求勞工補休。如有違反者,依法處新台幣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勞動部表示,勞工若未能補休,法已明定,雇主仍然應依延長工作時間或休息日工作當日之工資計算標準發給工資,因此不會有被雇主拿去抵充無薪假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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