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謀職假提供証明
目前公司不定時的資遣同仁、以下列
勞動基準法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所謂「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係指每「七日」中勞工得請假二日外出另謀工作;至於預告期間剩餘日數不足一星期者,因仍在另一個「七日」之內,故依法勞工仍有請假二日外出謀職之權利,惟如剩餘日數只剩一日,則勞工只能再請一日謀職假。
公司要求勞工提供謀職證明,管理上此行為合理
這個說法要求請謀職假要提供証明否則不能請謀職假是否合理、這不就說明如果沒有通知面試就不能放
如果是 找 工 作 都沒有面試不就什麼都不能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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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於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
勞工請假時,應於事前親自以口頭或書面敘明請假理由及日數。但遇有急病或緊急事故,得委託他人代辦請假手續。辦理請假手續時,雇主得要求勞工提出有關證明文件。
所以當勞工申請謀職假時,雇主是可以要求證明的
不過既然已經是資遣,實務上並不一定會要求勞工非提供證明不可
此外,謀職假是方便非自願離職勞工謀求新職面試之用
如果沒有使用,並不能折算工資(可參閱台北市勞動局常見問答)
故謀職假並非「不管有沒有求職,都要給予」的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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了解、但先前有詢問過勞工局⋯⋯⋯
並非一定是面試才能請
只有是真實有求職動作也能請不是嗎
寄履歷等通知也算不是嗎
只要有提出說明即可不是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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