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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春節假期加班,雇主須加發1日工資
勞資記者-夏明定
農曆春節即將到來,除夕到大年初三(2月15日至18日)為國定假日。勞動部表示,多數勞工以周六、日是休息日、例假日者,在此情況下,將會有2天國定假日遇休息日和例假,應補休2天。若經勞資協商將遇休息日、例假2天國假挪移至2月19日、20日休,就和政府機關一致了,可連放6天。
勞動部強調,若是勞資協商跟政府機關一樣於19日、20日補休,19日、20日即視同國定假日,雇主若臨時要求勞工出勤上班,須加發1日工資,違者最高可罰100萬元。
自去年起全國國定假日一致,春節國定假日為除夕到初三,今年大年初二、初三遇周六、日,依規定應補休2天。勞動部指出,雇主若2月17日(周六)要求勞工出勤,該日為勞工休息日,雇主則必須依休息日出勤規定給付加班費,18日(周日)若為勞工例假,則不能要求出勤。
至於除夕15日(周四)、大年初一16日(周五),屬於國定假日,若是雇主要求當天上班,則是比照國定假日加班標準,加發1日工資或補休1天。
如果雇主與勞工協商將初二、初三補休挪移到19日(初四)、20日(初五)放,就與公務機關一樣,可連放6天假。勞動部說,若勞資雙方已協商19日、20日補休,則當天就是國定假日,若臨時要求勞工出勤,必須依國定假日加班費標準,加發1日工資或補休1日。
至於採排班制勞工,勞動部表示,雇主也可徵得勞工同意,將除夕到大年初三的國定假日挪移到其他工作日,但挪移當天就算國定假日,如果雇主又要求出勤,必須依國定假日加班標準給付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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