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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看幾個函釋:
台(82)勞動二字第 35840 號函:
勞工原已同意於假日出勤,嗣後請事、病假致未全日出勤時,除當日工資仍應照給外,當日請假時間之工資如何發給,依勞工請假規則中事、病假給薪規定辦理。
勞動條 2字第 1050133150 號函:
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工作,勞工即有工作之義務,勞工當日因故未能依約定時數履行勞務之時段,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除依本法第 39 條工資照給外,當日出勤已到工時段之工資應先按第 24 條第 2 項及第 3 項規定計算,請假時段再按休息日加成後工資之標準,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辦理
勞動條 3字第 1060130987 號函:
如勞工同意後,因個人因素未能於該休息日提供勞務,應告知雇主;至於該休息日勞工自始未到工或到工後未能依約定時數工作之時段,除經勞雇雙方協商解除休息日之出勤義務者外,勞工可按其原因事實依勞工請假規則等各該法令規定請假
上面三個函釋,雖然有分別針對休假日和休息日,不過精神是共通的:
- 勞工同意加班,就有出勤工作的義務。
- 答應加班後無法加班,依照勞工請假規則辦理,請事假或病假。
- 請事假或病假,不會影響原本國定假日和休息日依法該給的工資,只影響加班費。
- 除了請假的方式以外,也可協商解除出勤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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