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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問3.若雇主堅持算至2/27為離職日且以日計薪,那在2/27前的所有休假日及過年6天應為給薪還不給薪?
另問,生理假是否視同病假給半薪?會扣全勤嗎?
謝謝回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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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未滿三個月,不須離職預告期,且離職日依勞工聲明為主,可
- 離職日為假日,勞保局允許次日申報退保,所以可行
- 要求以整月計算,屬合理要求,可行
不過算得精一點的雇主,可能會只算到2/27
只是即使是不足月,也是以在職期間計薪
可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 可以,不過建議計算一下可得利益有多少?
衡量一下自己要花多少時間和精神,與雇主進行勞資爭議調解、甚至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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