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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談曠職,依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6款: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2/28為勞工曠職的第3日
必須是2/28結束,才能明確該勞工連續曠職達3日,滿足解僱的要件
換句話說,契約終止的生效日在3/1,二月整月都是勞動契約存續的狀態
另參閱:【沈以軒專欄】員工月中到職,當月工資如何計給?
二月份比較特殊,因為只有28或29天
基本上落差的2天,都應當作已出勤來計算
加上本案其實屬於二月份整月在職的狀態
因此應只扣曠職3天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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