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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函文】可否特休週年制,加班補休曆年制?勞動局:不行!
感謝 飛騰雲端 授權提供
有關勞基法新增第32-1加班費換補休,補休期限問題,經飛騰雲端函詢勞動部,由臺北市勞動局於107年3月9日北市勞動字第10711031500號函 正式回覆:
去函問題:
一、若公司的特休為週年制,加班補休的期限可否約定為曆年制?
舉例如果員工7月1日報到,他的到職週年是隔年的6月30日,公司的特休採用到職週年制的做法。但是加班補休可否採曆年制的做法,統一在12月31日結算?
二、若特休允許遞延一年,那麼加班補休期限可否比照也遞延一年?
舉例公司採取曆年制結算特休,某員工於12月28日加班,若是無法遞延,必須在同年12月31日前補休完畢,可否配合特休也遞延一年。
臺北市勞動局回覆:
一、加班補休的期限,可以雙方自行約定,但是不得超過雙方約定的特休期限。
二、加班補休期限不得與特休期限脫鉤。
最長不得超過雙方約定的補休期限,亦即若是特休採曆年制,加班補休期限最長就是到12月31日為止。若是特休採到職週年制,加班補休期限最長就是到職週年。所以不能特休週年制,補休曆年制。
三、加班補休的期限不能遞延。
台北市勞動局回函:
飛騰雲端去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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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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