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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補休、特休期限須採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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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補休、特休期限須採同制-加班

加班換補休 勞動部:補休、特休期限須採同制-加班最新訊息一手掌握!

林歆/綜合報導

最新版本的《勞動基準法》修正案1日已正式上路,加班換補休正式入法之後,外界仍有很多疑義,針對加班換補休的期限部分,勞動部也強調,特休與加班補休期限必須要同步,如果特休選擇週年制,加班補休期限也只能採週年制。

勞動部強調,不能特休週年制,加班補休選擇曆年制,兩者只能相同,這樣勞工跟雇主才能清楚知道何時才為結算工資的日子。

也就是說,若甲勞工特休假為週年制,其加班補休也需為週年制;乙勞工的特休假為曆年制,那加班補休也只能為曆年制,只要超過期限,雇主就必須要換發工資。

但,補休期限不一定要以「1年」為單位,勞動部解釋,勞資雙方可以把補休期限定為加班後的3個月、6個月、9個月等期限休畢,最長不得超過1年。

在新規定中,勞工加班後,可依勞工的意願選擇要加班費或至少以1比1把加班時數換成換補休時數,而補休期限則比照特休假,例如週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當超過期限雇主需給付工資給勞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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