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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勞工於接到前項預告後,為另謀工作得於工作時間請假外出。其請假時數,每星期不得超過二日之工作時間,請假期間之工資照給。
雇主未依第一項規定期間預告而終止契約者,應給付預告期間之工資。
您若年資未滿三年,資遣預告期為20天
依照第3項內容,如果未給預告期,則應給預告期工資
如果公司有支付20天預告期的工資,則並不違法
實務上在操作資遣時,可能考慮被資遣勞工會有負面情緒,可能影響其他勞工
因此部份企業會以支付預告期間工資、但免除勞工出勤義務的方式進行資遣
至於資遣比較明確的原因,要問公司
不過猜測可能是以勞基法第11條第5款「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資遣
在法院見解中,「不能勝任」可分為客觀因素與主觀因素
客觀因素是能力不能勝任;主觀因素則是工作意願不能符合公司期待
不過加班必須經勞工個別同意
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如果雇主因勞工無法加班而資遣,的確有可能違法
只是您公司的資遣理由是否充足,目前資料有限,無法判斷
可能需要主管機關或是法院,才能進一步要求公司釐清
至於週日週六出勤的問題
需要進一步了解您公司採用的變形工時制度、以及班表的安排
只能說,例假日不一定是週日、休息日不一定是週六
這部份暫時無法判斷是否違反一例一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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