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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勞工加班補休期限,須與特休同步結算

勞動部:勞工加班補休期限,須與特休同步結算-加班

勞動部:勞工加班補休期限,須與特休同步結算-加班最新訊息一手掌握!

勞資記者-夏明定

《勞動基準法》新制已於3月正式上路。勞動部強調,勞工加班換補休的最終期限比照特休假,採曆年制、周年制、學年制或會計年度等等。勞工的特休若是採周年制,加班補休期限也只能採周年制,不允許特休採周年制,加班補休選擇曆年制。

《勞基法》新制將勞工加班換補休入法,勞工加班後,可依其意願選擇要加班費或以1比1換補休時數,其補休最後期限則比照特休假結算,包括:周年制、曆年制、教學單位之學年度、事業單位的會計年度或勞雇雙方約定年度期間,超過期限仍未休,雇主需給付工資給勞工。

有勞工詢問勞動部,可否特休假採取周年制,而加班補休的期限採取曆年制?對此,勞動部官員回應,兩者只能相同,因為這樣勞工與雇主才能清楚知道何日才為結算工資的期限。

亦即,若甲勞工特休假為曆年制,那加班補休也只能為曆年制;乙勞工特休假為周年制,如8月15日是特休假結算日,其加班補休期限也是8月15日;只要超過最終補休期限,雇主就必須要發給工資。

不過,官員也表示,針對加班換補休,勞資雙方可以另約定補休需在3個月或6個月內休畢。而《勞基法施行細則》訂定勞工加班換補休的最後補休期限,主要是要避免勞工加班換補遭無限期遞延或被雇主吃掉。

不過,勞動部訂定加班換補休最終期限仍有實質約束力。舉例來說,某公司和勞工約定好,加班換補休期限為3個月,A勞工的特休假結算採曆年制,加班換補休也就是曆年制,須於12月31日結清。若A勞工於10月10日加班,選擇換補休,也必須於12月31日(而非隔年1月9日)前休畢,否則也要改發加班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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