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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休問題

我是個工作滿一年的員工 公司應該給我7天特休 卻跟我說 前半年只能請3.5天 後半年3.5天 加起來7天 請問這樣公司是錯的嗎?

如果我做滿一年了但是被公司開除了 公司是否要將7天特休的錢也算到我的資遣費內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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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勞基法第38條第1項前2款:
勞工在同一雇主或事業單位,繼續工作滿一定期間者,應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一、六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三日。
二、一年以上二年未滿者,七日。

並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特休是看年資給予,只要年資條件符合,就取得特休的全數資格
且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手上,雇主有需求只能協商,不能強制

特休有分段給予的狀況,有可能是採曆年制計算
曆年制是將特休統一在12/31(日曆年度)結算的制度
為了不低於法令規定的特休天數,會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從12/31切成兩段
依兩段所佔的日數(或月數),依比例計算並重新組合而成
又因為有將週年制特休天數切割分段給予的狀況
所以離職時,應該回到週年制檢視並結算,才不至於低於法令規定

假設您到職日是104/7/1
105/7/1年資滿一年,享有特休7天,使用期間至106/6/30
為了切成曆年制
105/7/1~105/12/31佔一半,有3.5天於105年度使用
106/1/1~106/6/30佔一半,有3.5天於106年度使用
同樣的,106/7/1年資滿二年,享有特休10天,使用期間至107/6/30
106/7/1~106/12/31佔一半,有5天於106年度使用
107/1/1~107/6/30佔一半,有5天於107年度使用
因此106年度應有的特休,則是滿一年的3.5天+滿二年的5天=8.5天

勞基法第38條第4項:
勞工之特別休假,因年度終結或契約終止而未休之日數,雇主應發給工資
不論自請離職、資遣、解僱,都是契約終止的一種,未休特休皆應折現
但會回到週年制計算
假設106年3月離職,尚未達106/7/1,無法取得滿二年的特休
且切到105年度的3.5天應該已經結算
因此只針對切到106年度的3.5天結算,未休的天數於離職時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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