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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國打工留學,估計應該是以離職、或是留職停薪的方式辦理
可能要看您協助原公司的內容及時間而定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8條:
勞工因出差或其他原因於事業場所外從事工作致不易計算工作時間者,以平時之工作時間為其工作時間。但其實際工作時間經證明者,不在此限。
一般出差或是派駐國外工作,工作時間難以計算
但畢竟是全時工作,基本上會以平時的工作時間認定
除非可明確紀錄工作時間,則可另計
由於您在國外尚有工作與學業需兼顧
時間上應非全時工作、且無法受指揮監督、工時更加難以計算與認定
可能比較傾向以承攬、按件計酬的方式處理
不會以部份工時勞工身份投保勞健保、及提撥退休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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