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新南專欄』時薪制國定假日給薪疑義原始函釋
前幾天,因為碰到勞動節國定假日,加上有勞檢認為,部分工時勞工國定假日未排班也要給薪問題,大家熱烈在討論。因為討論到這個函釋,主管機關並沒有上網,感謝有朋友熱心提供,總算找到了,趕緊貢獻出來,說明在下方。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中華民國99年5月27日勞動2字第0990070201號函
首先,這個函是當時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回覆給臺北市政府勞工局的函,也因此並沒有在現行勞動部的函釋查詢系統上看到,而在台北市勞檢處的網站中找到。
這個函的第二點,提到的基本工資調整,這是經歷了10年基本工資未調整狀況下,從96年7月1日起,我國基本工資由每月15,840元調高為17,280元,而在時薪方面,由原來的66元調高至95元。
而當時如青年勞動九五聯盟等團體所要求的,將時薪提高,就是要求要將「例假日」與「工時縮短6小時」的部分折入。
這裡「工時縮短6小時」要解釋一下,其實它就是現在休息日的前身,我們最早的正常工時,原本是每週正常工作時間48小時,假設一天工作8小時,相當於就是一週工作六天,然後休息一天例假。
之後民國90年1月1日起改為雙週84小時,再然後民國105年1月1日起再改為每週40小時。在還沒有一例一休修法之前,每週的工作時數總共縮了8小時,一般我們稱之為「因工時縮短產生的休息日」,現在則直接定名「休息日」。
總之,這函釋的第二點,指的就是時薪制的基本工資在制定時,其實已經包含了例假日與休息日都折進去了。
函釋的第三點才是重點,為何時薪制並沒有折入國定假日的工資呢?因為國定假日的規範與例假日不同,國定假日是在保障有出勤義務的勞工,當日不用出勤,又不減損該日原有工資的權益,而如果出勤,就依勞基法第39條加給一倍的加班費。其實,這個部分說白點,就是月薪制的概念。
而當把這概念套到時薪制時,當時的勞委會覺得不合理,因為如果你本來就沒有出勤義務,卻把國定假日的薪資也折到基本工資的時薪裡,這將會高估,因此是不合理的。
而且,假設真的把國定假日折入時薪裡,碰到國定假日出勤時,時薪制就沒有理由雙倍了,這也不合理。
總之,在這種多重顧慮下,主管機關的解釋立場,確定為有出勤義務的,就該給國定假日工資。但是沒有出勤義務的,其實主要指的就是時薪制部分工時勞工,就沒有工資請求權了。
當然,這個部分,到現在一直是很有爭議的。可參以下研究資訊:
國政研究報告 時薪制基本工資之調整及其因應措施探討(2012年3月7日)
台灣勞工第15期 基本工資相關問題之探討(2008年9月)
延伸閱讀
【簡文成專欄】問題:按時計薪之部分工時勞工原約定不須出勤之日如遇內政部所定休假,雇主應給薪嗎?
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