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欠假補錢算法可能不公

     小弟我月底離職但還有積欠國定假,聽同事說是以底薪1W8除以30天計算,所以一天600,但公司也可以彈性休假不扣全勤,一天卻是總薪水(底薪1W8+全勤2000+主管跟業績獎金)除以22天,所以一天最低至少1000,業績好一點甚至更多,請問這樣合乎法令嗎?

 
     感謝各位大大希望能提點小弟,小弟我總是任勞任怨又很努力,公司又只有一兩個男生所以真的很吃苦,我也沒怨言但真的吃很多虧,希望能不再吃虧,不過要離職了真的是很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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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的法源在勞基法第37條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所以國定假日的工資照給
國定假日可經勞雇雙方協商調移,但是必須確明調移日期
如果未確明調移至何日,則視同未調移
在未調移的前提下,國定假日出勤,應加給一日工資。

而一日工資的算法,以不含加班費的月工資總額/30計算
業績獎金、全勤獎金、主管津貼,都具有勞務對價性,屬於工資,應納入計算
您公司不管是以底薪計算、或是以22天計算,都不是正確算法
至於公司內部有不同的計算公式,那就是公司內部管理的問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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