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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的疑問,剛好前一日有一篇專文,可參閱:
【陳業鑫專欄】勞工自動加班,雇主是否須給加班費?
勞基法第32條第1項:
雇主有使勞工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工作之必要者,雇主經工會同意,如事業單位無工會者,經勞資會議同意後,得將工作時間延長之。
加班的前提,是雇主有要勞工加班的需要
如果雇主不要勞工加班,勞工自己加班,雇主是不需要給付加班費的
當然,如果勞工加班,雇主不表示反對,視為默示同意勞工加班,就仍應給付加班費
為了釐清是否有加班的必要,雇主採加班申請制,並不違法
只是經申請,確認有加班需求後,仍應按實際提供勞務的時間給付加班費
至於下班30分鐘後開始算加班,主要是來自勞基法第35條規定:
勞工繼續工作四小時,至少應有三十分鐘之休息。
如果自午休至下班前,都未有安排休息時間
則下班後要求先休息30分鐘再開始加班,是符合法令規定的
雇主既然依法制定工作規則,以18:00~18:30為休息時間,勞工自應遵循
且雇主於此休息時間應拒絕勞工提供勞務,以免空設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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