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字放大
許雅芬
10
發表
您好,
想請問國家法令是否有規定:加班的補休時數 隔天就可以使用?
例如:我在1/1加班2小時,能否1/2就請補休2小時呢?
又,如果公司HR說:需隔月(2月)才能開始使用。是否有違法呢?
謝謝 ^^
vacationQuestion
許雅芬
10
回覆2018-06-12 22:22:49
謝謝您的回覆。
不過,這條的內容文字是描述"補休期限",沒有提及"何時可以開始"請補休。
還是說:所謂的"補休期限"指的就是 可請補休的"開始日與結束日"?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6-13 08:35:08
期限指日期限制,或指期間限制,自然不單指訖日
何時才能開始使用補休,自然也是期限的一環
只是一般補休的使用起日均為「自加班次日起」,故省略不提
在由雙方協商的前提下,較晚開始使用補休並不違法
只是頗為罕見,不太符合一般認知
不過再度提醒:雙方針對補休期限協商失敗,就是回到加班費計算
許雅芬
10
回覆2018-06-17 09:18:15
莫瑞斯
14921
回覆2018-06-11 11:43:21
勞基法第32-1條:
前項之補休,其補休期限由勞雇雙方協商。
由於補休是由勞工在加班後選擇,經雇主同意後換補休
補休的期限也由雙方協商
勞工可以在選擇補休前協商,如果協商失敗,勞工可選擇不換補休
那麼雇主就仍應依法給予加班費,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