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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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遲發薪問題

小妹任職的公司口頭約定的發薪日為10號發薪,但是任職2年多以來,只有剛到職的前2個月有正常給薪,後面每個月都會延遲發薪,而且不是一次發完,有時還拖延至月底。

直至107年3月份之薪資拖延到5月2日發,4月份薪也拖延到6月5號才發完,期間一直跟老闆問何時發薪,卻總是以財務問題搪塞、拖延..(公司以現金給薪,也沒發過薪資明細也沒薪資袋,因個人原因,故沒有在公司保勞健保)。
 
而於5月6號因舊疾閃到腰就醫,請假2周因幾乎無法自理生活了(有致電跟老闆請假,他也準假)10號也有問是否有要發薪,但又拖延,病假期間也有拖著行動不便的身體,緊急至公司排除公司運做上的問題,(期間都未發薪)至18號才給薪1萬,後來討薪未果,在月底27號請假2天(當中有打電話去催討薪資)爾後卻被老闆電話告知你明天不用來了,原因是請假影響公司運做。(後來於6月5號才發完4月份薪資)
 
隔日致電給老闆欲申請非自願離職書以及資遣費,老闆卻說是你自己不做的,何來申請資遣費一說。要向公司申請歷來薪資明細及出勤記錄也不理會,請問小妹該怎麼辦呢?(5月份薪資於6月12日也未給薪,致電老闆不接,公司員工也都說有轉告老闆了,但都未得到回應)
熱門回應
跟我男友情形好像哦
大大你好,前幾天有開過勞資調解會了,果真如大大分析的,老闆不達成調解也不願意給付資遣費,只一直帶風向說我5月請假太多要依曠職論解雇我(我提出的就診記錄看都不看)(雇主有回寄存証信函,內容是反駁他資遣我是我自己離職的,怎麼前後說法不一),連調解員也懶的再講下去了,只能以調解失敗告終。
那麼我依照勞基法第14條第一項第5、6款訴請的這項是確定成立了嗎?
因爲會議後雇主還是不願開非自願離職給我,也聯絡不到人,也沒給我歷來薪資紀錄跟出勤記錄(刻意躲避)

想再請問一下,因為目前公司未滿5人沒強制投保勞健保(可是經過打聽以前員工有超過5人有投保過),但是後來好像有法條規定要幫員工投保就業保險,這部份我有去勞保局申訴了,勞保局也受理了,因此還得知這間公司有過積欠員工保費,還在分期償還勞保局。

那如若依照法令屆時勞保局若調查屬實依法開罰,那小妹任職期間損失的未投保保費及提撥6%跟無法請領失業給付以及資遣費我是要提告到法院求償,還是可以直接去請公司負責賠償呢?(年資2年8個月,近半年薪資是6.5萬每個月)

勞基法第27條
雇主不按期給付工資者,主管機關得限期令其給付。
如果違反限期給付,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2款,處2萬~100萬罰鍰

勞基法第23條
工資之給付,除當事人有特別約定或按月預付者外,每月至少定期發給二次,並應提供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按件計酬者亦同。
雇主應置備勞工工資清冊,將發放工資、工資各項目計算方式明細、工資總額等事項記入。工資清冊應保存五年。

勞基法第30條第5~6項:
雇主應置備勞工出勤紀錄,並保存五年。
前項出勤紀錄,應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至分鐘為止。勞工向雇主申請其出勤紀錄副本或影本時,雇主不得拒絕。

出勤紀錄、工資計算明細,都是依法該有的。沒有就已違法
沒提供工資計算明細、拒絕提供出勤紀錄,各可依勞基法第79條第1項第1款,處2萬~100萬罰鍰

至於資遣的問題
如果您的確是請病假,未有自請離職的聲明
建議向公司當地勞工局申訴檢舉,並提出勞資爭議調解
一併請求遲發的工資、資遣預告期間工資、資遣費等
若雇主認為是勞工自請離職,勞工局會要求雇主提出勞工自請離職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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