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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勞逃跑如何認定「失去連繫」?勞動部發布函釋,四種狀況即認定逃跑

外勞逃跑如何認定「失去連繫」?勞動部發布函釋,四種狀況即認定逃跑-外勞

外勞逃跑如何認定「失去連繫」?勞動部發布函釋,四種狀況即認定逃跑-外勞最新訊息一手掌握!

勞資記者-夏明定

 

據統計,來台工作外勞,每年約1.9萬人行蹤不明,令雇主頭痛。然而,外勞逃跑如何認定?勞動部近日發布函釋認為,即使外勞以電話或通訊軟體等與雇主聯繫,或是外勞已經同意安置或變更住宿地點,若雇主或地方政府無法確認為外勞本人或明確掌握行蹤,即可視為逃跑。

現行《就業服務法》第56條規定「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視為行蹤不明,外勞行蹤不明應由雇主通報,以往外勞團體曾質疑雇主謊報外勞逃跑,在實務常衍生爭議,因此,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依過往發生個案,發布認定標準及實務運作原則。

首先,不少外勞逃跑後,每天仍打電話給雇主,但就是不透露地點,很難認定構成《就服法》第56條所稱「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因此勞動部該函釋明定,即便外勞以單向、雙向通訊軟體或電話聯繫雇主,只要雇主無法確認通訊者為本人或無法掌握行蹤者,就構成「失去聯繫」事實。

其次,若外勞已同意安置或通報變更住宿地點,但未在安置之處或該住宿地點,致雇主及地方主管機關無法明確掌握其行蹤,亦可認定為「失去聯繫」。

第三,因連續曠職「三日」才構成逃跑,很多外勞在聘僱期滿前一天逃跑,因此函釋規定,若是入國未滿三日、轉換雇主期間,或聘僱許可期間剩不到三日等情況,外勞失去聯繫無法掌握行蹤,仍視同逃跑。

第四,外勞離開雇主住所到朋友或親戚處所居住,若朋友或親戚未向地方主管機關通報,或是通報後,地方主管機關前往訪視未發現外勞,且未三日內連繫上,也可認定為逃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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