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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工作日逢天災未出勤,雇主優於法令仍照給當日工資者,得否以之抵充加班費?

【簡文成專欄】
【簡文成專欄】勞工之工作日逢天災未出勤,雇主優於法令仍照給當日工資者,得否以之抵充加班費?-天災
本文獲 勞資雙贏 董事長 簡文成 授權轉載

問題:

勞工之工作日逢天災未出勤,雇主優於法令仍照給當日工資者,得否以之抵充加班費?

回覆:

1.有關抵充規定,於勞動法令中,勞動基準法第59條、其施行細則第34條及中央勞工行政主管機關函釋規定,勞工因遭遇職業災害而致死亡、殘廢、傷害或疾病時,雇主得以勞工保險職業災害保險及全額付費之商業保險保險給付抵充職業災害補償。

 

2.其次,內政部七十六年四月二十七日臺(七十六)內勞字第四九五六五四號函略以:「二、普通傷病假全年未超過三十日部分,勞工依上開規定領取之普通傷病補助費,雇主得抵充其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折半發給之工資。」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二年四月二日臺(八十二)勞動二字第一七五八六號函亦認:「一、有關勞工因普通傷病住院,所申領之傷病給付,雇主如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施行細則第五十九條規定辦理代墊手續,則該項給付得抵充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應發給工資。」

 

3.再者,就有關前述職災補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曾發布下列二則函釋闡明,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保險給付可抵充工資終結補償,足見就抵充而言,應僅限與同性質及同期間者始有適用(民法第321條參照):

(1)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臺(八十三)勞動三字第一九七○一號函

勞工遭遇職業災害,雇主所負補償責任,固可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但書規定,在已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支付費用時,主張抵充,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至於勞工若依同條例領有殘廢給付者,因合於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款之規定,雇主得抵充其殘廢補償

(2)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八十六年五月十日臺(八十六)勞動三字第○一八二五五號函

查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係課雇主於勞工發生職業災害時應予補償之義務,但不宜令雇主為雙重負擔,爰明定如依勞工保險條例或其他法令已由雇主支付費用補償者,雇主得予以抵充之。惟同條第二款但書所規定雇主得一次給付四十個月平均工資以免除工資補償責任,此項補償因現行勞工保險條例並無任何給付之規定,應不生可依上開規定主張抵充之情形,前經本會八十三年四月二十日臺八三勞動三字第一九七○一號函釋在案。至第三人所為之民事賠償與該條所定之職業災害補償有別,並未有抵充之規定。

 

4.在判決實務上,法院同認,須其給付之種類相同者,始有抵充之適用,亦有下列判決可參:

(1)台灣基隆地方法院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一一三號判決

查,上開抵充規定之立法精神旨在避免勞工雙重得利,並保障雇主支付保險費為勞工投保避險之可得利益,而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一、二、三款係屬不同性質之補償責任規定,彼此間無互為抵充關係,固不待言,可予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亦僅限於同性質者始有適用,俾符勞工保險之制度建置。

…勞工保險中之傷病給付,在性質上係與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二款規定之工資補償相同,依法即得予以抵充。同此法理,相同性質可為抵充者另有: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條第三、四款之殘廢補償、喪葬費、死亡補償,分別可與勞工保險條例第五十三條之殘廢給付、第六十四條之喪葬津貼、遺囑津貼為抵充,此即為可否抵充之認定標準,就此勞動法令主管機關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函覆本院亦持相同見解(卷附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九十三年五月三日勞動三字第○九三○○二○七二八號函參照),亦即勞工保險之殘廢給付僅得抵充勞動基準法第五十九第三款之殘廢補償。

(2)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七年度勞上字第一一八號判決

按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1、2、3款係屬不同性質之補償責任規定,彼此間無互為抵充關係,可予抵充之勞工保險給付應僅限於同性質者始有適用,俾符合勞工保險制度之建置目的。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被保險人遭遇普通傷害或罹患普通疾病,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其治療效果,經保險人自設或特約醫院診斷為永久失能,並符合失能給付標準規定者,得按其平均月投保薪資,依規定之給付標準,請領失能補助費」,依此項規定所為職業傷病殘廢給付,性質上係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3款所定之殘廢補償相同,而與勞動基準法第59條第2款所定之工資補償性質不同,依前揭說明,上訴人自不得以被上訴人前依勞工保險條例第53條第1項規定向勞工保險局領取之職業傷害殘廢給付抵充本件工資補償。

 

5.因此,勞工之工作日逢天災未出勤,依民法第266條規定,雇主得不發給工資,而雇主既然優於法令仍照給工資者,該工資係工作日逢天災當日之工資,其性質與加班費不同,依述說明,雇主自不得以之抵充加班費,正如同勞工於假日奉派出差工作,雇主如發給差旅費者,仍應發給假日加班費,不得以差旅費抵充假日加班費,蓋因二者性質不同(內政部76年6月4日台內勞字第506181號函參照),或者雇主給付各級主管之主管津貼,於各級主管有加班之事實者,不得以主管津貼抵充加班費(台灣高等法院台中分院98年度勞上易字第30號判決參照)。此外,勞工特別休假於年度終結時未休完者,雇主應發給未休完特別休假日數之工資,亦不得以勞動基準法第29條所定之獎金抵充之

 

6.在教授勞動法令時,常發現學生無法心無旁騖地聆聽、探索、觀察、感受,只是想立即得到問題的解答,不喜歡自己花時間獨立思考、全觀、理解、驗證、實踐,欠缺保持學習的、研究的、探索的、發問的態度,致無法全面性系統性進行探索與研究,而養成輕信、盲信的惡習,也容易受人洗腦、誤導而不自知。王溢嘉先生在六祖壇經4.0乙書中說:「蘇格拉底曾說:我的母親是個助產婆,我要追隨她的腳步,我是個精神上的助產士,幫助別人產生他們自己的思想。這意思是說,他不是把自己的知識灌輸給別人,而是幫助別人生出他原本具有的知識。」我心嚮往之,亦自許之。(註1)

註1.六祖壇經4.0,第75頁,王溢嘉著,有鹿文化出版。


勞資雙贏企管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0972-712101
全觀國際有限公司
感恩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董事長 簡文成 2018.07.05撰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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