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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新法已經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雇主有需求,只能協商,不能強制排休或不排休
不過勞工也不是隨時想休就休
一般企業都有內部請假的相關程序
如果雇主已在工作規則中訂定特休申請程序
則只要工作規則經報主管機關核備,就表示在不違反法令的狀況下具有約束力
(當然,如果排休程序太過嚴苛,主管機關也是會要求修改的)
勞工必須遵循工作規則中的請假程序
若不遵循請假程序,雇主有權不予准假
但只要程序齊備,則雇主無權駁回勞工的特休申請
事假未提供勞務,只能針對未服勞務的部份不計薪
全勤獎金則要視工作規則中如何訂定發放方式
由於事假是用來免除工作日的出勤義務
例假日、休息日,本來就無出勤義務,不需再請假
因此,事假扣薪後,再扣例假日或休息日,有倒扣而違法的問題
全勤獎金沒有法令規範,所以回到勞雇雙方約定
全勤獎金的設立,通常是用來獎勵全月正常出勤的勞工
因此要看雇主在工作規則中訂定的獎金發放方式
一般請了事假、病假,會扣全勤獎金,是相當常見的扣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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