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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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執意要離職員工本人去領薪水

本人原本在台南就職,於107年6月23日離職,領薪日為107年7月16日。不過本人目前於台北上班原本前公司為領現金要求雇主用轉帳方式支付6月的薪水,雇主堅持要本人親自領取。去電台南市勞工局詢問要我跟雇主協調並表示當初跟雇主約定領薪方式為領現金。除非雇主同意不然勞工局方面也是無法介入,請問這樣對嗎

熱門回應

如果您已諮詢勞工局,基本上這裡應該不會能提供更多的幫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項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
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的給付方法,屬於勞動契約的約定事項
法令不會加以限制、主管機關也不會介入
因此如果您於訂定勞動契約時,已與雇主約定以現金給付工資
現在希望更改給付方式,只能向雇主協商,請雇主同意更改
雇主若不同意更改給付方式,並沒有違法的問題

即使原本已約定以匯款方式給付工資
如果勞工的工資有部份計算需要勞工出面釐清
雇主要求勞工出面釐清,也並無不可

建議您妥善與雇主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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