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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您已諮詢勞工局,基本上這裡應該不會能提供更多的幫助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7項第3款:
勞動契約應依本法有關規定約定下列事項:
三、工資之議定、調整、計算、結算與給付之日期及方法。
工資的給付方法,屬於勞動契約的約定事項
法令不會加以限制、主管機關也不會介入
因此如果您於訂定勞動契約時,已與雇主約定以現金給付工資
現在希望更改給付方式,只能向雇主協商,請雇主同意更改
雇主若不同意更改給付方式,並沒有違法的問題
即使原本已約定以匯款方式給付工資
如果勞工的工資有部份計算需要勞工出面釐清
雇主要求勞工出面釐清,也並無不可
建議您妥善與雇主協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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