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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沒有堆高機證照的人操作堆高機,與勞基法無關
而是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
不過申訴檢舉,一樣是找公司所在地的勞工局
職業安全衛生法第24條:
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具有危險性機械或設備之操作人員,雇主應僱用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訓練或經技能檢定之合格人員充任之。
違反第24條,可依職業安全衛生法第43條第2款,處3萬~30萬罰鍰
申訴管道:可申訴之相關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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