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蔡尚宏專欄】限定某星座才能錄取,算就業歧視嗎?
就業服務法:就業歧視
事業單位在招募員工時,必須對求職者的工作能力作初步的判斷。判斷方式除了審查求職者過去的學經歷外,有時候事業單位可能會參雜一些與工作能力無關的因素。甚至面試官會加入一些個人的喜惡。
什麼是歧視?
對於求職者這些與主、客觀工作能力無關的要素,面試者如果反應並表徵出來,可稱之為歧視。
歧視是比較而來的
一般來說,歧視是基於比較而來的。主張有歧視情事者,應先說出一項可供參考的指標,再相較何以條件相同下,卻因爲與工作不相關因素而被差別對待。
禁止歧視
為了避免求職者或勞工在職場上面對這些不應存在的歧視,就業服務法第5條第1項規定:
為保障國民就業機會平等,雇主對求職人或所僱用員工,不得以種族、階級、語言、思想、宗教、黨派、籍貫、出生地、性別、性傾向、年齡、婚姻、容貌、五官、身心障礙或以往工會會員身分為由,予以歧視;其他法律有明文規定者,從其規定。
共有16種禁止的歧視態樣。
不過,除了上面的16種態樣外,有沒有可能存在其他種歧視呢?例如求職時特別限定某星座某血型,這樣有違反就服法嗎?
列舉或例示規定
這涉及就服法第5條第1項規定是列舉還是例示規定。就法條結構來看,本條應該是列舉規定,因此除了這16種歧視態樣外,其餘的歧視並不是就服法所能處罰的。
之後我們再針對這16種歧視態樣,選幾則常看到而且有趣的案例跟大家說明分享。
本文作者:蔡尚宏律師
炬成勞雇法律事務所 主持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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