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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業鑫專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一定要有保密及忠誠條款嗎?

【陳業鑫專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一定要有保密及忠誠條款嗎?-刪除義務
Photo by Émile Perron on Unsplash

【陳業鑫專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一定要有保密及忠誠條款嗎?-刪除義務最新訊息一手掌握!

文: 陳業鑫律師 





給共A!當然一定要有!
 

今天這則新聞就是最好的案例教材:



「伺服器千億美元商機,引爆英業達、仁寶「洩密」司法大戰。台北地檢署認定, 英業達前企業電腦事業群全球營運事業處代理處長江穎範與另兩位高階主管,涉嫌將伺服器製程機密及重要文件等營業秘密外洩,跳槽到仁寶任職,洩漏資訊的 商業價值達55億元,昨(7)日依違反營業秘密法起訴三人。」


 

「英業達主動向調查局提告,2017年跳槽至仁寶的江穎範在大陸廠任職後,陸續挖走朱、吳兩人至仁寶。江離職後,英業達發現其建置成本逾54.9億元的伺服器製程輸出的商業機密,陸續外洩,內部追查發現朱、吳將製程、出貨計畫、報價資料與成本分析等商業機密,用電子郵件「寄給自己」,懷疑遭內鬼洩密公司的重要機密。」

 

現代產業競爭力維繫方法之一,就是研發先進製程或技術,拉開跟競爭者的差距。有些研發成果適於申請專利的,業者就會申請專利權以得到法律確實的保護。但有些研發成果,或許不符合申請專利之要件,或者業者基於保密或其他考量,不願公開者,不一定會申請專利。這樣的研發成果可能就要仰賴營業秘密法及與員工簽訂之保密、忠誠條款來維護。


 

[何謂營業秘密?]

依營業秘密法第二條定義,營業秘密須具備下列要件:

1.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方法、技術、製程、配方、程式、設計或其他資訊。
2.非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者。
3.因其秘密性而具有實際或潛在之經濟價值者。
4.所有人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者。

 

一般常見的如高科技業者如本案英業達公司伺服器製程輸出的商業機密,符合前開要件者,即屬於受法律保護之營業秘密。

 

那麼如果不是跟製造有關的製程,有無可能成為營業秘密而一樣受法律保護?

最高法院在一件DRAM產業員工跳槽案,就某A公司離職後至競爭對手B公司任職之前員工,收買仍任職A公司之網路工程師楊XX,複製A公司電腦伺服器內關於當月產品之原料進價、封裝、銷貨之客戶名稱、品名、價格、數量之電磁紀錄資料庫,交由B公司則利用系爭資料,低價搶訂單,高價搶原料乙案,

認定前述資料「具有秘密性、經濟價值、保密措施,且可用於生產、銷售或經營之資訊,即得作為該法保護對象之營業秘密。如以競爭對手之商品交易價格資訊為基礎而同時為較低金額之報價,俾取得訂約機會,因違反維護產業倫理或競爭秩序之法目的,應認該商品交易價格資訊具有經濟價值。」

因此肯定前述「原料進價、封裝、銷貨之客戶名稱、品名、價格、數量之資料庫」為營業秘密。(最高法院106年度台上字第441號民事判決)

一般我會建議客戶在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中,約定員工對營業秘密之保密及忠實義務,以及離職時之移交、刪除紀錄義務。

若員工在職期間,違反前述義務,且情節重大、致雇主受有損害者,雇主即得在30日內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解僱員工(勞基法第12條第1項第4、5款)。


 

[營業秘密歸屬]

員工於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原則上歸雇主所有。但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若員工於非職務上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則仍歸員工所有。但其營業秘密係利用雇主之資源或經驗者,雇主得於支付合理報酬後,於該事業使用其營業秘密。

若營業秘密是雇主出資聘請他人從事研究或開發之營業秘密,而該他人並非雇主員工(例如外包或簽訂委任契約),其營業秘密之歸屬依契約之約定;契約未約定者,歸受聘人所有。但出資人得於業務上使用其營業秘密。(營業秘密法第3、4條規定參照)


 

[員工洩漏公司營業秘密時,公司要如何究責?]

公司究責方式,可分為民事求償及刑事追訴。

民事求償部分,必須在知悉時起2年、最遲在洩漏行為發生10年內提起訴訟,對象可以包括所有牽涉在內的員工、主管、前員工及接收營業秘密的競爭對手公司、接觸之相關人士。(營業秘密法第12條參照)

刑事追訴部分,洩漏營業秘密的員工,可能構成洩漏營業秘密罪,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不過本罪為告訴乃論之罪,必須在知悉行為人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刑事訴訟法第237條)。若是意圖在外國、大陸地區、香港或澳門使用洩漏之營業秘密,更可處一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五千萬元以下之罰金。

因為刑事追訴講究的是「無罪推定」及「證據認定」,如果沒有確實的證據,檢察官不會單憑雇主片面之詞就起訴。

 

建議公司有保護營業秘密之必要者,研發、業務、資安、法務及人資同仁,盡可能做到以下程序:
 

1.發現後儘速提出告訴,不要晚於六個月內,除前開罪名外,亦可加上刑法第342條背信罪。

2.向檢察官聲請證據保全,並妥善保管保全之證據,必要時聲請檢察官發動搜索,扣押必要證據並防止損害擴大。

3.聲請檢察官對洩漏營業機密員工實施入出境告知、暫時留置或限制出境(海)等措施。

4.聲請檢察官追查洩漏營業機密員工資金流向,甚至研議有無構成違反洗錢防制法第14條洗錢罪。

5.聲請檢察官扣押數位證據,請資安單位同仁協助,注意建立數位證據之同一性及不可否認性。

6.請求檢察官注意證人保護法之規定,讓證人有較強烈動機配合作證。

7.檢察官起訴後,聲請檢察官向法院聲請不公開審判或限制卷宗、證物之檢閱、抄錄或攝影,以免法院審理時將營業秘密外洩。

8.聲請檢察官於發布新聞時,避免透露有關營業秘密之實質內容。


 




 

【陳業鑫專欄】勞動契約及工作規則一定要有保密及忠誠條款嗎?-刪除義務

勞動達人-陳業鑫 

陳律師提倡​「勞動法令遵循」觀念,幫助企業人資及法務部門建立主動守法遵法意識,降低企業發生勞資糾紛風險,保障勞工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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