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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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終結滿4年又1個月離職,特休是否重新計算?

由於公司要求簽約,簽約日期於103年8月至107年8月,由於公司未找到適合員工,請本人再多待一個月協助培訓新員工,想請問年度終結107年8月滿4年,9月開始是否有新的14日特休?

是否可以向公司爭取有薪假或是特休折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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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年資4年特休是否為14日

若公司是以週年制給假,累計年資滿4年,特別休假確實是14日。

Q2.是否可爭取有薪假?

特別休假本來就是有薪假。

Q3. 得否要求特別休假折現?

特別休假的目地是給予勞工休息,並非增加勞工之收入,雖然現行法令勞工擁有特別休假的排定權,雇主僅擁有協商權,但權利之行使,不得違反公共利益或以損害他人為主要目的,若您因為想要更多的收入,而故意不排定特別休假,恐怕有權利濫用之嫌。

當然,若勞資雙方協商,不休特別休假,那就不會有上述問題,未休畢得特別休假,依法本就應折算工資結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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