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職糾紛
楊朝崴老師的回覆已經很完整
這邊只補充一則函釋
依台(88)勞資二字第 006099 號:
如勞資雙方約定勞工離職需有較勞動基準法為長之預告期間,係較勞動基準法為低之勞動條件,該部份約定無效,無效部份,以勞動基準法之規定取代。
約定超過法令規定的預告期,無效。
首先,要理解到勞動基準法是勞動的最低標準,故勞資雙方的約定、規範,皆不得較勞動基準法規定更加不利。
預告期間之相關規範,係依據勞動基準法第16條:
雇主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但書規定終止勞動契約者,其預告期間依左列
各款之規定:
一、繼續工作三個月以上一年未滿者,於十日前預告之。
二、繼續工作一年以上三年未滿者,於二十日前預告之。
三、繼續工作三年以上者,於三十日前預告之。
並於勞動基準法第15條第2項明定,勞工中止勞動契約應準用地16條第1項規定進行預告。
Q1.雇主要求年資未滿1年,亦需要30日進行交接,勞工得否拒絕?
當然可以。
誠如前面所說,勞動基準法是最低標準,而16條之規範是要求雇主應提前預告勞工,以使勞工可以有充分時間進行謀職,這是最低標準,所以雇主若優於法令,給予更多的預告期間,因其有利於勞工,故自然可以;但反過來說,若要求勞工要負擔高於勞動基準法所規範之義務,顯然對於勞工不利,故自然不得延長勞工之預告期間。
承上,若你已經依法預告,則應於預告期間內完成交接,並依據預告離職日離職。
Q2.若未依公司規定,公司得否扣薪?
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2條第2項:
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但法令另有規定或勞雇雙方另有約定者,不在此限。
以及勞動基準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此二條已明定,工資在未經勞方同意前不得做為賠償之用(即使事前約定亦無效),故公司得否擅自扣薪做為懲處,顯然是不行的。
一般來說,我會建議可以的話就依據公司流程進行交接,比較不會有太多爭議產生,但若您確實有自己的規劃而無法配合公司流承交接,則公司亦不得強迫您依照公司流承。
但仍建議,清楚羅列各項交接項目以及對象窗口,以避免後續可能的問題,畢竟,雖然雇主不得預扣工資做為賠償之用,但若您的工作、職等確實相當高,離職未交接完畢,確實可能直接造成公司實質損失,雇主仍得依民法進行損害賠償的告訴,不過因您有依法預告,這部份確實是比較不用擔心,但仍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