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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勞基法的角度看獎懲,可能跟您的觀念剛好相反
勞基法第26條:
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
勞工違反公司的規定,造成公司的損失
雇主只可以透過法律途徑求償,不能直接扣薪,否則肯定違法
然而獎金則不同
勞基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2款:
本法第二條第三款所稱之其他任何名義之經常性給與係指左列各款以外之給與。
二、獎金:指年終獎金、競賽獎金、研究發明獎金、特殊功績獎金、久任獎金、節約燃料物料獎金及其他非經常性獎金。
獎金的種類繁多,法令並沒有一定的規範
如果不具勞務對價、也非經常性給予,則不屬於工資,屬於恩惠性給予
既然季獎金、年終獎金,不屬於工資,那麼將獎懲關聯到不屬於工資的獎金發放,就不違法
(績效獎金如果是每月發放、具勞務對價,仍屬工資)
簡單整理
1.懲處應該訂定在工作規則中,30人以上要送主管機關核備
2.懲處不可扣「工資」,否則違法
3.懲處影響不屬於工資的獎金發放,並不違法。而且反而是比較建議的懲處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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