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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基法第37條: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國慶日當然是內政部公告的國定假日
勞基法第39條: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
國定假日依法是工資照給(已經內含在月薪裡)
如果出勤加班,要加給一倍工資(加上內含在月薪裡的,總共是2倍)
不過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協商調移的
所以一般國定假日出勤上班,可能會有兩種做法:
- 不調移,直接加班,則要加給一倍工資
- 與工作日對調,例如10/10與10/8對調,則10/10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
10/8變成國定假日,不用出勤,工資照給
但如果對調後,10/8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的規格,加給一倍工資
至於補休,必須是加班以後,由勞工選擇要補休
雇主不能規定加班一律只能補休,所以不直接算第三種方式
補休當天,自然也是工資照給;補休若未休完,仍要回到加班當日計算加班費
您也可參考:『曹新南專欄』新版勞基法4種加班費精華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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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基準法第37條第1項:
內政部所定應放假之紀念日、節日、勞動節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應放假日,均應休假。
目前我國國定假日已統一,國慶日屬於國定假日,依法應休假。
若當日出勤,應依據勞動基準法第39條發給國定假日出勤加倍工資:
第三十六條所定之例假、休息日、第三十七條所定之休假及第三十八條所定之特別休假,工資應由雇主照給。雇主經徵得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工作者,工資應加倍發給。因季節性關係有趕工必要,經勞工或工會同意照常工作者,亦同。
即當日工資加倍發給,若為月薪工作者,因月薪已包含當日工資,故再加發一倍即可,而時薪工作者即應直接以雙倍薪來計算。
例如:
月薪30,000元,每日1,000元,國定假日出勤一日,則加發1,000元。
時薪150元,當日每小時則應給付300元,並依據工作時數計算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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