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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排休方式休假,若休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費?

公司是排休方式休假,若休假日上班是否有加班費?-加班費

請問。公司是排休方式休假。若休假日答應上班是否以加班費計算?

休假日上班,只算正常工時後面的時間為加班時間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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稍微做點補充
在法令上定義上,休假日是專有名詞,指的是國定假日和特別休假
至於周休二日、月休N天,指的是勞基法第36條的例假日與休息日
名詞上應先釐清,問題才能聚焦

如果您指的「休假日答應上班」,是指已經排休後又被要求上班
則依楊朝崴老師所說,例假日不能輕易出勤,應以休息日規格計算加班費
前二小時,每小時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4/3;超過二小時*5/3;超過八小時*8/3

不過如果您指的是公司排休,排在非週六、週日,則週六與週日是否計算加班費?
基本上例假日、休息日本來就不一定在週日、週六
可以經勞資雙方協商調整
由於有企業經營需求,一般餐飲、門市工作,不會將例假日、休息日安排在週日、週六
這時週六、週日的屬性則為工作日,出勤不會有加班費
超過正常工時8小時,才開始計算加班費

不過要提醒一點,例假日、休息日,按照採用的變形工時制度,有不同的調移範圍
即使交給勞工自行排定,也不能違反公司採用的變形工時制度
相關制度基礎觀念可參閱這篇:如果平日和假日換班是合理?
以及這篇:『曹新南專欄』例假日不能亂搬,你知道嗎? 當天有活動怎麼辦?

一般我們俗稱的加班費大概有以下類行:

1、延長工時 :指正常工作日,超過8小時的部份。

2、休息日出勤:指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範的休息日出勤部份。

3、休假日出勤:指勞動基準法第37、38條的特別休假、國定假日等。

4、例假日出勤:指扶合勞動基準法第40條而使勞動基準法第36條規範的例假日出勤部份。

您這邊產生的加班問題應該屬於休息日出勤及例假日出勤。

勞動基準法第36條第1項的規範為:

勞工每七日中應有二日之休息,其中一日為例假一日為休息日

嚴格來說您出勤的那日不叫休假日,而是休息日或例假日,休假日有另外的定義跟規範。

而休息日出勤與例假日出勤的規範又不一樣,休息日加班費的計算方式係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

雇主使勞工於第三十六條所定休息日工作,工作時間在二小時以內者,其工資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一以上;工作二小時後再繼續工作者,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另再加給一又三分之二以上。

而例假出勤則是規範於勞動基準法第40條第1項:

因天災、事變或突發事件,雇主認有繼續工作之必要時,得停止第三十六條至第三十八條所定勞工之假期。但停止假期之工資,應加倍發給,並應於事後補假休息

 

以上可能有點複雜,以下我盡量簡化。

勞工應每週休息2天,一天稱休息日、另外一天稱例假日,休息日原則上可加班,例假日原則上不可加班

休息日若勞工出勤,雇主應該加發休息日出勤工資,並依據勞動基準法第24條第2項計算,計算方式如下

前二個小時:時薪*1.34(倍率)*1~2(出勤時數)

超過二小時:時薪*1.67(倍率)*1~6(出勤時數)

休息日出勤的延長工時(超過8小時),仍以休息日出勤的方式計算,而休息日出勤超過2個小時,其倍率皆為1.67倍,而月薪工作給付的工資為1至8小時,所以8小時以後的時薪亦要再發給,故算法為:

超過8個小時:時薪*1.67(倍率)*1~4(出勤時數) + 出勤時數之時薪

也可直接簡化為時薪*2.67(倍率)*1~4(出勤時數)

例:

月薪3萬,每小時工資為125元(30000 / 30天 / 8小時)。

於休息日出勤12小時,當日加班費計算會分成:

前二小時 + 後6小時 + 延長4小時

125*1.34*2 = 335

125*1.67*6 = 1252

125*1.67*4 + 125*4 = 1335

或簡化為125*2.67*4 = 1335

當日加班費共計:335+1252+1335 = 2992

而例假日原則上非勞動基準法第40條所提到的天災、事故或突發狀況,理應不可出勤,若出勤應加備給付當日工資,並補休一日。

 

公司並未依休息日出勤加發休息日出勤工資,僅發給延長工時工資,已經有違反法令的狀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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