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252
置頂

資遣工作未滿十日員工

新人到職日為10/02,報到當日發現有異狀,新人似乎懷孕了(目測懷孕三個月以上),加上最重要的是工作表現不佳,出勤狀況也不佳(10/04.10/08.10/09請病假),如公司想資遣這名員工,公司該怎麼處理?應該注意些什麼?

 

熱門回應
accepted

資遣係應符合最後手段原則,若該員工常常請假,應先與其溝通是否有改善空間,並予以一定時間進行改善。

若仍無法改善,且確實會影響雇主經營之必須,則應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5款終止勞動契約。

「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並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給付資遣費:

「..(前略)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一年發給二分之一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一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十七條之規定。」

但由於該員工似有懷孕,就個人立場,不建議輕易進行資遣,即使雇主確實是因勞工不能勝任工作,仍有可能被認定有懷孕歧視,若要資遣就如我前面所言,應有堅強的理由且有絕對必要性,雇主窮極一切方式以避免資遣發生之可能後,方得資遣而無爭執。

建議仍應先請勞工進行改善後,再考慮是否要終止勞動契約。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