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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薪人員也有產假工資嗎?該如何計算呢?]我不同意

[時薪人員也有產假工資嗎?該如何計算呢?]我不同意-名師好文

 

原文連結

原文的立論基礎是,勞動部103年10月7日勞動條2字第1030131931號令所說的「其為計月者,以分娩前已領或已屆期可領之最近一個月工資除以三十所得之金額,作為計算產假停止工作期間之工資,…(後略)」,因為案例為時薪制人員,因此無後段之適用。

 

但該令釋最後段有個重點,「該金額低於平均工資者,以平均工資為準。」而正好勞基法第2條定義的基本工資,就有一段針對排班稀疏的時薪制或日薪制人員,所做的特別規定。勞基法第2條這樣寫:「工資按工作日數、時數或論件計算者,其依上述方式計算之平均工資,如少於該期內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所得金額百分之六十者,以百分之六十計。」

 

原文認為,產假期間所能領的工資,相當於這八週按原本約定的工作時數所能領的工資(即14400元)。但如前所述,該令釋有提到,計算出的金額若低於平均工資時,應該以平均工資為準(儘管原文認為這段僅適用「月薪制人員」。)

 

案例中的勞方,如以平均工資計算產假期間工資,應該是:
(假設2018年8月1日開始請產假,計算平均工資期間為2月1日到7月31日,期間總日數為181天。每周一、三、五上班,假設國定假日皆不上班,總工作天數為72天。每天工資600元,期間工資總額為43200元。)
43200/181*56=13366元。


 

但因為該勞方每週工作天數較少,應該把勞基法第2條後段考慮進來,用「工資總額除以實際工作日數的六成」來算,結果應該是:
43200/72*0.6*56=20160元。


 

如果月薪制人員都有「不低於平均工資」的規定,何以時薪制人員沒有呢?僅因為該令釋中,將不低於平均工資寫在「其為計月者」那一段嗎?但平均工資的定義內,恰好有部分是在處理時薪制的問題,我認為要類推適用。因此原案例中,產假期間工資雇主至少應給付20160元才對。

 


 

本文經 林名哲 老師授權轉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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