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請假時數、選舉、特休問題
做二休二原本是優於勞基法的特殊變形工時制度
但並非優於法令的制度,就沒有違法的可能
雇主操作觀念不當,同樣有違法的問題
在與雇主溝通前,可先了解做二休二的正常操作方式:
制度:輪班制-做2休2簡要小知識!
問答:做2休2加班時數、我要問做2休2輪班制 加班費.換補休問題
1-1.關於特休與變形工時的關係
因應變形工時,把特休天數換算成時數,是法令允許的(台82勞動二字第04653號函)
但特休也好、請假也好,都只須針對約定的正常工時安排
休息時間、約定加班而未加班,都不需要請特休
即使是一般週休二日的公司,出勤9小時,午休1小時,正常工時8小時
特休同樣是以8小時計算,而不會扣9小時的特休
而做二休二在現場總共12小時
若未加班,則其中8小時為正常工時,2小時為休息時間,2小時為變形工時
(調移原本約定的正常工時)
因此共有10小時的約定正常工時,請特休也只能扣10小時的特休
1-2.公司對外以10小時計,表示公司知道應以10小時計
不過勞工局不會針對內外資訊不同而裁罰
應該會針對勞工實際上權益受損,也就是未依法給足特休天數裁罰
1-3所謂「代班」會有模糊地帶
原則上人力調度是公司的責任
只要是公司要求出勤,不管是不是代班,都要算加班費
公司若未紀錄該勞工出勤、或是未給加班費
勞工可自行以客觀的方式紀錄出勤,向勞工局申訴,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加班費
不過少數公司,勞工會私下找人代班,再將工資私相授受
這就要進一步釐清公司是否知情或授意,難直接認定違法
2.選舉假可參閱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2365 號函:
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12時連續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這樣的規定,是考慮輪班制勞工換班時間不一定,及投票所需交通往返時間等
所以出勤要依國定假日規格給加班費,且要給勞工前往投票的時間
您既然是夜班,投票不受影響,但是只要工作時間跨到選舉投票日,仍應給假或加班費
3.勞基法第38條第2項:
前項之特別休假期日,由勞工排定之。但雇主基於企業經營上之急迫需求或勞工因個人因素,得與他方協商調整。
法令已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雇主有需求,只能協商,不能強制排休或強制不排休
勞工在工作日準備好提供勞務,雇主沒有提供工作讓勞工服勞務,是受領勞務遲延
依民法第487條:
僱用人受領勞務遲延者,受僱人無補服勞務之義務,仍得請求報酬。
雇主應工資照給,且勞工不必補班
勞工局處理勞資問題有兩條路線
一是申訴檢舉,勞工局經勞動檢查確認違法情節後,依法開罰
如果要追討特休或加班費等權益,要另申請「勞資爭議調解」,同樣是向勞工局申請
申訴管道:可申訴之相關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