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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假可先參閱 勞動條 2字第 1060132365 號函:
一、爰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工作日之勞工,應予以放假;原毋須出勤者,不另給假給薪。所稱放假,指午前零時至午後 12 時連續 24小時。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該日出勤者,應加給該工作時間之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二、具投票權且該日原屬勞動基準法第 36 條所定休息日或例假之勞工,本得行使投票權,爰不另給假。雇主徵得勞工同意於休息日出勤者,應依勞動基準法第 24 條規定計給工資,且應不妨礙其投票。
所以,先看班表怎麼排?
如果當天排的是工作日
就當作一般國定假日的方式給加班費,但仍要有一段時間讓勞工去投票
如果當天排的是休息日獲利假日,那麼勞工已經可以投票,不需要另外補假
您公司採四週變形,例假日和休息日的調動彈性較大
可以先評估當天公司是否營業?
若不營業,可以一律排為休息日或例假日,並不需要另外補假
如果需要營業,則當天出勤的人,可安排輪流去投票
而出勤的時間,都要加給一倍工資
例如:每個人輪流排2個小時去投票,出勤6小時,就是加給6小時的加班費
或由勞工在加班後,自行選擇補休6小時(不可規定一律補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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