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詢問工會問題

您好,想請教以下問題

1.  我國目前為一元制工會(工會法第9條),所以同一企業,廠場下僅能有一個企業工會?

2.  若是同一企業中的企業工會有其他分會仍屬於一元制工會?

3.  又若是同一企業不同分公司擁有自己的企業工會是否允許?

4.  當企業併購時原企業工會和被併購之企業工會能否並存?還是只能合併?

5. 同一縣市能有2個以上之相同性質的產業,職業工會  (ex.桃園市空服員工會)?還是以一個為限?

    不好意思,麻煩解答!謝謝!

熱門回應

先看一下工會法第6條第1項第1款的企業工會定義:
企業工會:結合同一廠場、同一事業單位、依公司法所定具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企業,或依金融控股公司法所定金融控股公司與子公司內之勞工,所組織之工會。
工會法第9條第1項:依本法第六條第一項所組織之各企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以「企業工會」為名的工會,的確以一個為限

但是因為定義中的同一事業單位,未必完全等於同一廠場
因此實務上,除了同一事業單位的企業工會以外,也出現以同一廠場的工會
只是此同廠場的工會,既是範圍侷限,就無法再以企業工會為名
也由於範圍侷限,所以原則上代表性不如企業工會
然而依照團體協約法第6條第3項
勞方有二個以上之工會,或資方有二個以上之雇主或雇主團體提出團體協約之協商時,他方得要求推選協商代表;無法產生協商代表時,依會員人數比例分配產生。
廠場工會在團體協商時,仍有機會推選或依會員數比例分配協商代表

工會法第2條工會為法人
您所謂的分會,要看是否有申請設立法人
如果沒有,應該只是同一企業工會的分區辦公室,不具獨立的法人格
分公司如果要成立工會,就是上面提到的,依同一廠場成立的廠場工會

企業發生併購,兩間公司必定以其中之一為存續企業,另一為消滅企業
企業工會既是要同一事業單位,就是以依附企業為成立要件
當企業消滅,其所屬企業工會自然也消滅
其勞工被存續企業留任者,可加入存續企業的工會
或是依照併購後的環境,重新申請廠場工會

產業工會、職業工會的部份,工會法第9條第2項已有明確規範:
同一直轄市或縣(市)內之同種類職業工會,以組織一個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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