置頂
加班超時
您好,我現任的公司(餐飲業)目前因為人手不足導致我無法正常在例假日休息日休息,截至10/15我已經加班55.5小時,卻被經理告知每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多的部分是無法給薪,因為怕被勞檢,請問我應該怎麼申訴呢
第一在例假日工作是否違法
第二加班超時不發放加班費
第三公司人資部擅自更改我的出勤紀錄
但礙於可能會工作到下個月所以目前還沒辦法去申訴,那我可以先準備什麼資料呢
若是工作到11月底
公司月休十天
這30天的規劃是想要
休11/4-11/7例假日及休假日(家中有事)
11/14-11/19例假日及休假日
11/20-11/30特休
11/1-11/3、11/8
最後離職日是11/30
請問後天將特休休完是可以的嗎
因為公司說最後一天還是得去工作才算
但特休的主導權不是在員工嗎
若是公司說那我就是工作的11/13就可以離職
(與我預想要工作到11/30不一樣)
這樣是否算資遣呢
up vote
0
- 例假日出勤,必須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為前提(救災用)
若不符合前提,就是違法出勤 - 加班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已屬違法
但即使違法,仍應未支付加班費,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 - 雇主更改出勤紀錄,意在規避加班費
勞工可自行以客觀的方式紀錄,並追討加班費
可先保留班表、雇主出勤紀錄、自行紀錄的出勤狀況、薪資單
向勞工局申訴檢舉,透過勞檢開罰
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加班費
【宇恒週報】 勞工自請離職並依法提前預告,雇主得否片面提前終止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雇主要提前,可能有轉變成雇主發動終止契約的問題
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第12條解僱的事由
(通常協商後仍會以自請離職收尾,不會真的改資遣或解僱的)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手上
不過例假日、休息日的排定,則不完全由勞工決定
除了法令規定,依照不同變形工時規則,有一定的調動範圍外
也有企業的經營考量
所以例假日和休息日很少讓勞工決定
只是雇主在排班表時,應讓勞工有參與表達需求的機會
如果排定後有變更,也要經勞工同意
您希望自行安排例假日、休息日,必須經雇主同意
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雇主可以否定勞工自行安排的例假日和休息日
至於您要將特休在離職前排滿休完,並非不可行
只是從勞動契約角度來看,做好離職交接是勞工應盡的義務
將特休累積在離職前集中排休,要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影響公司權益,有權利濫用的狀況,則公司也是可以訴求損害賠償的
一般若因為特休,使最後上班日往前提早許多,的確會有交接上的疑慮
簡單說,雖然已經聲明11/30離職,11/20~11/30是特休期間
但是特休期間,勞動契約尚未終止,勞雇關係仍然存續
公司若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前提,仍有權利要求勞工銷假上班
所以提早交接,一定要經雇主同意,否則仍需在11/30交接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