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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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班超時

您好,我現任的公司(餐飲業)目前因為人手不足導致我無法正常在例假日休息日休息,截至10/15我已經加班55.5小時,卻被經理告知每月加班時數不能超過46小時,多的部分是無法給薪,因為怕被勞檢,請問我應該怎麼申訴呢
第一在例假日工作是否違法
第二加班超時不發放加班費
第三公司人資部擅自更改我的出勤紀錄
但礙於可能會工作到下個月所以目前還沒辦法去申訴,那我可以先準備什麼資料呢

若是工作到11月底
公司月休十天
這30天的規劃是想要
休11/4-11/7例假日及休假日(家中有事)
11/14-11/19例假日及休假日
11/20-11/30特休
11/1-11/3、11/8
最後離職日是11/30
請問後天將特休休完是可以的嗎
因為公司說最後一天還是得去工作才算
但特休的主導權不是在員工嗎
若是公司說那我就是工作的11/13就可以離職
(與我預想要工作到11/30不一樣)
這樣是否算資遣呢

熱門回應
  1. 例假日出勤,必須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為前提(救災用)
    若不符合前提,就是違法出勤
  2. 加班超過每月加班上限46小時,已屬違法
    但即使違法,仍應未支付加班費,否則違反勞基法第24條
  3. 雇主更改出勤紀錄,意在規避加班費
    勞工可自行以客觀的方式紀錄,並追討加班費
    可先保留班表、雇主出勤紀錄、自行紀錄的出勤狀況、薪資單
    向勞工局申訴檢舉,透過勞檢開罰
    另外申請勞資爭議調解,追討加班費


【宇恒週報】 勞工自請離職並依法提前預告,雇主得否片面提前終止契約?
勞工終止契約的終止權,是形成權
勞工表明自請離職時,就發生效力,不須得到雇主同意
雇主要提前,可能有轉變成雇主發動終止契約的問題
應符合勞基法第11條資遣或第12條解僱的事由
(通常協商後仍會以自請離職收尾,不會真的改資遣或解僱的)

特休排定權在勞工手上
不過例假日、休息日的排定,則不完全由勞工決定
除了法令規定,依照不同變形工時規則,有一定的調動範圍外
也有企業的經營考量
所以例假日和休息日很少讓勞工決定
只是雇主在排班表時,應讓勞工有參與表達需求的機會
如果排定後有變更,也要經勞工同意
您希望自行安排例假日、休息日,必須經雇主同意
在不違反法令的範圍內,雇主可以否定勞工自行安排的例假日和休息日

至於您要將特休在離職前排滿休完,並非不可行
只是從勞動契約角度來看,做好離職交接是勞工應盡的義務
將特休累積在離職前集中排休,要注意離職交接工作的完整
如果影響公司權益,有權利濫用的狀況,則公司也是可以訴求損害賠償的
一般若因為特休,使最後上班日往前提早許多,的確會有交接上的疑慮
簡單說,雖然已經聲明11/30離職,11/20~11/30是特休期間
但是特休期間,勞動契約尚未終止,勞雇關係仍然存續
公司若有天災、事變、突發事件的前提,仍有權利要求勞工銷假上班
所以提早交接,一定要經雇主同意,否則仍需在11/30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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