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評價: 0 回應: 1 閱覽: 1627
置頂

曆年制特休給予起日?

以曆年制計算,若是107/5/1到職,就必須在107/11/1-12/31給予特休1天,108/1/1-12/31給予特休2+5=7天;那107/8/1到職是否可在108/2/1-12/31給予特休3+3=6天?而非108/1/1起給予?

勞動部試算系統是108/1/1起給予,因107/5到職滿半年才給予特休,107/8到職未滿半年就提前給予,計算制度是否不一致?

熱門回應
accepted

既然採用曆年制,就是統一將特休在1/1給予、12/31結算
如果您公司認為這樣的計算有困擾
最好的方式就是回到週年制計算,如此爭議最少

特休轉換新制後,有許多企業從曆年制轉回週年制
就是因為滿半年的3天特休,會造成計算上的困擾
想要不違反法令,有兩個原則要抓住
1.給予的天數不能少於週年制
2.勞工的特休排定權不能受限制

第一點容易解決,不管用系統、用Excel,都能輕易的依比例拆分計算
問題在第二點
法令既然將特休排定權交給勞工
則雇主除了可制定申請程序以外,並不能有任何限縮特休排定權的狀況
而依法,除了滿半年特休的使用期間是半年以外,其他特休的使用期間均為一年
少於這個期間,不管是給予排休時間不夠長、或是提前折算工資,都有違法的問題

以您所詢問的給假方式,107/8/1到職
首先,2/1才給假,就已經破壞曆年制的規則(不如回到週年制)
且108/2/1才給假,則滿一年的特休,切割在108年度的3天,使用期間只有11個月
有限縮特休排定權的問題
既然滿一年的3天特休,按照規則應在108/1/1給予
則滿半年的特休就沒理由在108/2/1才給,應同樣在108/1/1給予

其實嚴格講起來,107/5/1到職的勞工,107/11/1給的1天假,使用期間也有被限縮的問題
比較建議107/7/1就讓勞工可以排休,符合半年的使用期間

至於您所說的制度矛盾
所有週年制以外的制度,不管是曆年制、會計年度制、學年度制、自訂年度制,
都有年度起始就預給週年制次年度特休的問題
這本來就是企業希望配合內部作業年度、又不能低於法令規定的必然結果
若公司不想要預給,就是回到週年制計算

會員登入 (先登入會員才能回覆留言喔!)

Facebook留言

意見反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