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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勞基法》《職災保護法》使用失能或身心障礙文字避免歧視

立院通過《勞基法》《職災保護法》使用失能或身心障礙文字避免歧視-身心障礙
 

立法院院會在11月6日三讀通過《勞動基準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修正案,把法條中涉及對身心障礙者有歧視意涵的「殘廢」用語,修正為「失能」或「身心障礙」,以呼應聯合國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

 

依聯合國2006年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The Convention on the Rights of Persons with Disabilities)第五條意旨,締約國應禁止所有基於身心障礙之歧視,保障身心障礙者獲得平等與有效之法律保護,使其不受基於任何原因之歧視。

 

台灣則在103年實施「身心障礙權利公約施行法」,為了落實身心障礙者權利公約的精神,因此修正《勞基法》《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對身心障礙的歧視性文字。

 

立院通過《勞基法》《職災保護法》使用失能或身心障礙文字避免歧視-身心障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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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院通過《勞基法》《職災保護法》使用失能或身心障礙文字避免歧視-身心障礙

 


文/新聞中心
圖片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
參考資料: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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