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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 重點摘要曹新南專欄

勞動事件法三讀通過 ∣ 重點摘要曹新南專欄-名師好文


勞動事件法已於107年11月9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

這是一個全新法案,由司法院提出的,嚴格說來是民事訴訟法的特別法,爾後勞資訴訟優先適用本法。

 

重點摘要

1.強化法院調解機制:調解時,由法官一人與法院指定的委員二人組成調解委員會,共同調解,三次調解內終結要調解程序。

若是調解不成直接進入訴訟程序,由原調解法官直接擔任訴訟法官,而調解委員會在調解過程中,可告知當事人未來訴訟的可能結果,讓當事人評估是否接受調解,而不進入訴訟,藉此加快流程。若是訴訟,以一次開庭為原則。

評析:這不是行政機關的調解,而是法院的調解。而在前階段調解時,如果主持的法官已有心證,之後進入訴訟仍是同一位法官,那麼結果可能會一樣。翻盤機會會減少。

 

2.定暫時狀態的處分:勞工若被解僱,主張雇主非法解雇,因而提起確認僱傭關係訴訟。若是法院若認為勞工有勝訴的可能,法院得依勞工聲請,作成繼續僱用及給付薪資的定暫時狀態處分。因此,勞工可以在獲得勝訴判決前,即先行回復工作,並且繼續領取工資。

評析:實務上,到了調解或訴訟階段,勞資雙方已經撕破臉了,這時回到工作崗位上,可能對雙方都不利。

 

3.勞工所受領的給付是否屬於工資:工資影響到退休金、資遣費等計算,只要是經勞工證明是基於勞動關係,而從雇主所得到的報酬,即可推定是因工作而獲得之工資。雇主若認為某項給付不屬於工資,雇主應負證明之責任。

這點的影響最大,只要勞工所得,都先推論為工資。以往訴訟爭執的都是如年終獎金、夜點費等是否算工資,未來在訴訟中會不一樣。

評析:以往勞資爭議訴訟中,工資認定是爭議很大的一塊,若爾後只要是雇主給予勞工的,都先推定為工資,人資作業上要重新改變。

 

4.出勤紀錄內所記載勞工的出勤時間:推定勞工於該時間內經雇主同意而執行職務,可作為計算加班費之依據,如果雇主認為某些時段並非工作時間,例如在廠內運動、等人,應由雇主負舉證責任。

這點影響也很大,員工的打卡起迄時間,都先推論為工作時間。

評析:出勤與加班制度要更完善,紀錄也必須要明確化。

 

5.減少勞工的訴訟障礙:勞工可於公司所在地的管轄法院起訴,減徵或暫緩勞工起訴、上訴及聲請強制執行的裁判費、執行費。減輕勞工舉證責任,雇主負擔更多提出之義務

評析:降低勞工負擔值得肯定,然仍須避免濫訴狀況發生。

 

嚴格說來,勞動事件法尚有些細節仍有爭論,整體而言,加快訴訟程序、降低勞工負擔等大方向值得肯定,不過仍看後續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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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曹新南 <看更多我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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