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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未提到腰痛是否與工作有關,暫時不以職災方向討論
勞工請病假,依勞工請假規則第10條,雇主可以要求提供證明文件
如果勞工有提供證明文件(如就醫證明),雇主應准假,這是勞工的權利
即使請假過多,影響工作績效
也應於工作規則中訂定獎懲或考核辦法,再依工作規則辦理,而非變更勞動契約
工資是勞動契約的重要內容
勞動契約由勞資雙方約定,變更也要雙方都同意
即使是因工作表現差而調整勞動契約,也同樣要勞工個別同意
否則雇主片面變更勞動契約,就有違反勞動契約的問題
依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勞工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並請求資遣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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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契約之變更須勞資雙方合意,非單方可片面更改(除改善勞動條件或為符合法令而修改),雇主片面下修勞動條件,非法律所允許,建議先與雇主協商。
若雇主堅持變更勞動條件,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第1項第6款:
「雇主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致有損害勞工權益之虞者。」
要求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資方給付資遣費及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但無預告期間、預告工資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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