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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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強迫加班

我們公司在國定假日的時候說都要上班
不來的話要事先請假
請問這樣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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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定假日是可以經勞資協商加班或調移的
部份行業,如餐飲、零售門市等,在週末和國定假日的時候,生意較好
因人力需求大,會希望勞工能配合出勤
故多會在面試或報到時,就預先約定國定假日加班或調移

如果不調移,約定當日直接加班
勞基法第39條,要加給一倍工資(或由勞工選擇換補休)
勞工既然同意在國定假日加班,就有出勤義務
若臨時無法加班,應依公司內部請假程序請假
但請假並不影響原本的工資照領
只是當日不計加班費
另外,依勞基法第42條
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勞工如果有正當理由,雇主仍不能強制勞工加班

如果選擇與工作日調移,要在班表或行事曆上明確註記與何日對調
例如10/10與10/8對調
則10/10變成工作日,出勤不用給加班費
而10/8變成國定假日,不用出勤,工資照給
若對調後,10/8又再出勤,則仍要依國定假日的規格,加給一倍工資
既然10/10已經調移變成工作日,當日無法出勤,自然也是要請假
可能是請事假(不計薪)、或是安排特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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