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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發署:勞工每月實際獲取之經常性薪資未達4萬元,皆應揭示範圍 ∣ 曹新南專欄

因應就業服務法修正,並於民國107年11月30日起正式實施,針對經常性薪資低於四萬,必須公開揭示薪資範圍部分,也就是就業服務法第五條第二項第六款:提供職缺之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

我們收到了許多問題。因此我們做了一些彙整,直接去信勞動部民意信箱詢問。一共去信兩封,這是第一封,第二封尚待回覆。

 

去信問題

第一封於2018-11-27 13:52:45 發給勞動部的問題,勞動部轉勞動力發展署回覆。信件內容如下:

主旨:
有關就業服務法修正關於經常性薪資未達新臺幣四萬元而未公開揭示或告知其薪資範圍疑問

內容:
敬啟者: 
敝司經營人力銀行,領有跨國私立就業服務機構證照,因就服法條文修正,已於人力銀行網站進行系統調整,並主動提醒求才者之薪資若低於四萬,必須公開範圍。 
請教: 

  一、若人力銀行已善盡提醒之責,求才企業徵才廣告仍僅表示薪資面議,人力銀行是否有責任? 

  二、求才企業徵才揭示該職務薪資超過四萬,不公開薪資範圍,求職者面試後,企業欲以四萬以下錄用,人力銀行有無責任? 

  三、若部分工時勞工,採月薪制,依時數比例計算高於四萬,可否不公開薪資範圍? 舉例: 每日工時4小時,月經常工資超過2萬,是否須公開?

  四、按件計酬職缺,無法確認實際月工資,應如何顯示? 

  五、若有類似仲介業者,標明零底薪高獎金,薪資範圍極廣,可否不公開薪資範圍? 

以上為徵才企業實際疑問,及人力銀行實際經營所遇問題,懇請 釋疑。盼覆。

 

勞發署於2018/12/6 (週四) 下午 05:52以電子郵件回覆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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