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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相關法條,依照職災勞工保護法第29條:
職業災害未認定前,勞工得依勞工請假規則第四條規定,先請普通傷病假,普通傷病假期滿,雇主應予留職停薪,如認定結果為職業災害,再以公傷病假處理。
雇主可以先給普通病假,等勞保局認定是職災後,再給予職災補償
否則先給公傷病假,後來因為認定非職災,而追回半薪,畢竟對勞工來說,感覺不太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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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來說職災認定期間,勞工係應先依勞工請假規則第4條申請病假,待職災確認後則依公傷病假辦理。
公司反過來進行,對於勞工認定期間所得安全有較高的保障,屬於優於法令的方式辦理,但由於最終認定並非屬於職災,故自然無公傷病假的請休權利,勞工自應以病假請休。
比較麻煩的是,若勞工不願更改,雇主應舉證說明當初是先給公傷假,而不是優於法令無論是否公傷皆以公傷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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