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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災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仍得請領失業給付|徐卿廉專欄
分析:
1. 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7條規定,職業災害勞工經醫療終止後,雇主應按其健康狀況及能力,安置適當之工作,並提供其從事工作必要之輔助設施。
2. 然而,若雇主未依照該條辦理,或職災勞工對雇主依第27條規定安置之工作未能達成協議者。勞工可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並要求雇主發給資遣費(參見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及第25條)
3. 由於職災勞工是主動終止勞動契約,是否屬於就業保險法之非自願離職,而得申請失業給付,多年來一直有爭議。
4. 直至102年6月26日勞動部始以勞保1字第1020140378號函解釋,就業保險法第11條第3項所規定之非自願離職,包括被保險人因職業災害依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4條終止勞動契約之情形。
5. 因此,職災勞工主動終止勞動契約仍得請領失業給付。
延伸閱讀
勞工免驚!勞保局:公司關廠落跑、欠保費,勞工出具證明仍可領失業給付
文/徐卿廉
參考資料/勞保局107年業務專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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